法院判决是否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闫德敬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第八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这条中没有单独提到包含法院判决书。28号公告是对税前扣除凭证的总结和归纳,明确规定了几种形式,不含法院判决书。法院判决书在税前扣除中能起到什么作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 费用、积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五大原则:真实性原则、相关性原则、合理性原则、税法优先原则以及凭合法凭据扣除原则。
法院判决是证明真实性的重要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 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法院判决书法律效力较强,是证明真实性的重要证据,但是只有法院判决是不够的,按照以票管税的思路,还需要合法形式凭据。
28号公告中,国家税务总局结合实际情况,赋予了收款收据可以作为合法扣除的法律依据。收款收据在税前扣除是有条件的,前提是: 1. 对方为依法无须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2.企业在境内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3.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所以,在非应税项目活动及特殊的情景下,法院判决书结合其他相关资料,才符合税前扣除的条件,其中,法院判决书主要起着证明事情真实性的作用,并且证明力极强。
以下结合案例进行分析。
一、 企业职工发生工伤纠纷,企业赔付给职工个人100万元,企业支付给职工的赔偿金能否税前扣除?
分析:该赔偿金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需要开具发票,按28号公告,企业凭职工个人出具的收款收据入账,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个人名称、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由于金额较大,对于事情的真实性存在疑问,这时候,有法院判决或调解书或双方协议书,将起到证明该事情真实性的作用。即:只有收款收据等,事情真实性存在疑问;若仅有法院判决书也不行的,还无法证明支付实际发生,还需要对方的收款收据,必须都齐全,才能符合税法扣除的真实性、合法性原则。若没有法院判决书,需要附更多的证据,如调解协议书、打款证明、住院资料等,才能达到判决书的效果。
二、A企业向B企业购买货物,B企业尚未发货,A企业应支付预付款,未支付,产生违约行为。B企业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A企业支付B企业违约金100万元,100万元能否税前扣除?
分析: B企业尚未提供商品和服务,假如B企业不再继续履行此合同,B企业收取的违约金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所得,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和开具发票,A企业可以根据B企业的收款收据及法院判决书进行入账,并可以在所得税前抵扣。
假如B企业继续履行此合同,B企业收取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增值税的价外收费,应作为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开具发票。A企业需要根据B企业的发票及法院判决书进行入账,才可以在所得税前抵扣。
三、A企业向B企业购买货物,B企业已经发货,A企业未付款,产生违约行为。B企业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A企业支付B企业货款500万元及违约金100万元。600万元能否税前扣除?
分析: B企业已经提供商品和服务,B企业收取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增值税的价外收费,应作为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则B企业收到货款及违约金后,应按600万元向A企业开具发票。若B企业不开具发票,A企业不可以仅凭B企业的收款收据及法院判决书在所得税前抵扣。
假如A企业将货物退回,另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则B企业的销售行为视为未发生,收取的100万元,仅仅是违约金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所得,A企业可以根据B企业的收款收据及法院判决书入账,并可以在所得税前抵扣。
四、A企业向B企业购买货物,B企业已经发货,A企业未付款,产生违约行为。B企业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A企业支付B企业货款500万元及违约金100万元,B企业因为特殊原因不能开具发票。600万元能否税前扣除?
分析:28号公告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T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前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在满足1至3项的前提下,法院判决作为辅助证据,该款项可以税前扣除。当然,若有4至6项的资料,证明力更强。
五、C企业被债权人起诉到法院,经法院拍卖一处土地,D企业经过竞拍获得,则土地的成本能否根据法院判决书确认成本?
分析:《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按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的,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一)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二)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由于有明确规定,可以以法院判决书作为入账依据并税前扣除。
总结本文,可以做如下总结,法院判决书在特定情况下,可以直接作为税前扣除凭据;在非应纳增值税情况下,需要结合收款收据等资料,作为税前扣除凭据;在应纳增值税情况下,需要结合发票等凭据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法院判决书主要起着证明事情真实性的作用。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只有法院的判决书还不够,企业最好还备有发票,或类似的实际支付凭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