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布背景
石化行业专业性强、产品种类繁多,部分产品性质接近,准确辨别应税和非应税产品是征纳双方执行好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前提。税务部门在税收监管时,需对税企双方有争议和涉税风险的产品进行检测,为此税务总局制定该办法,以规范检测工作,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促进成品油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
1.检测主体:由税务机关组织实施,经商发改、财政、市场监督等相关部门同意后也可联合开展,也可聘请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和专业人员协助,检测机构需具有CMA认定和CNAS认可,并具备相应检测能力。
2.检测范围:受检对象包括成品油生产、经销、仓储和使用企业。受检产品包括以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可能属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的各类产品,如原料、中间产品、产成品、下脚料、废料等。税务机关必要时可对企业生产装置和工艺流程进行核查。
3.检测流程:
(1) 启动检测:当纳税人对成品油涉税产品是否征税或适用税率存在争议、举报线索反映纳税人可能存在涉税风险、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可能存在涉税风险、新闻媒体曝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以及其他需要开展检测的情形时,税务机关可以启动涉税产品检测。
(2) 取样:检测组直接到企业取样,无需提前通知。样品分两份,名称与企业生产记录一致,工作人员全程录像文字记录,封存后由检测机构保存,备份样品存3个月。
(3) 初检:检测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出检测结果并通知企业,初检费用由组织检测的税务机关承担。
(4) 复检:受检单位对检测结论有异议,可在收到结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检申请。组织检测的税务机关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复检。复检可由原检测机构或其他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进行,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复检费用由申请人先行支付,若复检结论与初检一致,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不一致则由组织检测的税务机关承担。
4.结果运用:组织检测的税务机关结合检测结论,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综合判定对受检单位生产经营的成品油涉税产品的处理意见。受检单位拒检的,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生产工艺流程、产品销售流向等情况直接判定是否应缴纳消费税。受检单位收到税务部门书面意见后,应按规定办理税款缴纳等涉税事宜,对涉税处理决定有异议的,依法依规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拒检行为的法律后果
受检单位若存在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阻碍或不配合取样等拒检行为,或无正当理由拒不认可检测结论,税务机关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处理和处罚,并按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处理。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组织检测的税务机关将有关情况移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四、纳税人收到涉税处理意见后的权利与义务
义务:收到税务机关的涉税处理意见后,需按规定办理税款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