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用化研发费用: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研发费用,在按规定据实扣除基础上,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
可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例如,某企业当年投入 100 万元研发费用且未形成无形资产,那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这100 万
元费用可扣除 200 万元(100 万元据实扣除 + 100 万元加计扣除)。
资本化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 在税前摊销。假设企业研发形成一项无形资产,
成本为 500 万元,那么在后续摊销年度,每年可按 1000 万元(500 万元 ×200%)进行摊销扣除。
1. 委托研发
a.境内委托: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 80% 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例如,A 企业委托境内 B 机构研发,支付研发费用 100 万元,A 企业可将 80 万元(100 万元 ×80%)计入自身研发费用计算加计扣除。
b.境外委托: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 80% 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且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才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比如,C 企业境内符合条件研发费用为 300 万元,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实际发生 200 万元,其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可计入加计扣除的金额为 160 万元(200 万元 ×80%),但由于 160 万元未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研发费用的三分之二(300 万元 ×2/3 = 200 万元),所以 160 万元可按规定加计扣除;若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实际发生 300 万元,按 80% 计算为 240 万元,超过了境内符合条件研发费用的三分之二,那么只能按 200 万元计算加计扣除。
2. 合作研发
企业共同合作开发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如甲、乙企业共同合作研发某项目,甲企业承担研发费用 150 万元,乙企业承担 100 万元,则甲、乙企业各自按自身承担费用计算加计扣除。
3. 集中研发
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例如,某企业集团开展一项重大集中研发项目,总费用 500 万元,通过合理分摊方法确定成员企业 A 分摊 200 万元、成员企业 B 分摊 300 万元,A、B 企业分别就分摊到的费用计算加计扣除。
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如工业设计企业为客户设计具有创新性外观产品所发生的设计费等符合条件的费用,可享受加计扣除。
1. 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比如研发团队成员的工资、缴纳的社保公积金等。
2. 直接投入费用: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例如,研发过程中消耗的原材料费用、租赁研发设备的租金。
3. 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若企业专门购置一台价值 100 万元的研发设备,预计使用年限 10 年,每年折旧 10 万元,这 10 万元可计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4. 无形资产摊销: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如企业购入一项专利技术用于研发,每年摊销费用 5 万元,可加计扣除。
5.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为新产品和新工艺进行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规程制定、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比如药企开展新药临床试验的费用支出。
6. 其他相关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 10% 。例如,企业研发过程中聘请专家咨询支付费用 3 万元,若该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为 50 万元,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为 5 万元(50 万元 ×10%),3 万元未超过限额,可正常加计扣除。
7.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后续若有新规定,符合条件的相关费用也可纳入加计扣除范围。
1. 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如企业对现有产品功能进行微小改进、外观常规调整等活动,不适用加计扣除。
2. 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如直接使用已公开的某项生产技术进行生产,其相关费用不能加计扣除。
3. 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产品销售后为客户提供的技术咨询、故障维修等服务活动费用,不适用加计扣除。
4. 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如对现有生产流程进行简单重复操作调整等活动,相关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5. 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企业开展市场调研了解消费者需求、进行内部管理效率调查等活动费用,不能享受加计扣除。
6. 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生产过程中常规的质量检测、设备日常维修等活动费用,不适用加计扣除。
7. 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如企业开展文学艺术创作研究等活动,其费用不涉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1. 核算主体要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2. 会计处理要求: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若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3. 费用区分要求: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例如,若企业无法准确区分某设备用于研发还是生产经营,则该设备相关费用不能计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